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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一次性告知单(报告书)

admin8个月前 (06-01)潍坊厂房信息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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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清单;办事指南;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一次性告知单(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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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一次性告知单(报告书)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一次性告知单(报告书)

  发布时间:2024-07-2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一次性告知单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

  安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投资服务区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审批决定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

  本业务手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审批要求)

  纸质版建设单位盖章;需A4纸打印;纸质版包含:①环评资质证书;②报告表文本;③环评委托书;④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⑤建设项目厂区平面图;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⑦公众参与和调查证明。

  《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回执》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需A4纸打印

  1.根据生态环境部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去,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

  1.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者,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未申请处理的规定。同时,相关技术人员到申请单位项目区实地勘察,对项目选址情况、周边环境情况、厂区布置情况、采用的原辅材料、具体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能源消耗情况、主要产品、环保设施建设情况、主要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等进行实地勘察。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通过网上申报。申报项目当天受理并进行公示。

  3.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决定批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实施日期2015年1月1日),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 ),第十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实施日期2017年10月1日),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实施日期2016年9月1日),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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