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工作日我市首例环评重新审核业务成功办理
近日,甘井子生态环境分局对某审批后超过5年才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进行了重新审核,从受理到出具审核意见仅用了6个工作日,这也是大连市成功办理的首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业务。该项业务的成功办理有效避免了环评文件的重复编制,降低了企业经济负担,缩短了项目建设筹备时间,还避免了企业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风险。
在接到企业申请重新审核项目环评文件的咨询后,甘井子分局主动对接企业,在确定建设项目不存在重大变动的前提下,向其详细介绍了报请环评文件重新审核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安排业务骨干提供“一对一”辅导,帮助企业完善申请材料的内容与结构。项目受理后,市区两级审批部门组建“环评重审服务专班”,整合多方力量进行会诊,研究、明确业务办理流程,研判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及标准,提出了危废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环保要求与建议,实现“程序合法+审核专业”双重保障。
下一步,市区两级各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将把此次首例经验转化为常态化服务,以“首例”破题,用“高效”答卷,彰显政府部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的责任担当。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企业满意度为标尺,持续优化审批流程,让实践成果惠及辖区更多企业,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鲜活样本,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重新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行政处罚依据】第三十一条头部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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