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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办理指南

admin6个月前 (09-28)潍坊厂房信息341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和省确定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1.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等级的要求;

  3.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权限范围;

  4.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和”禁批”和“限批”的具体规定;

  5.符合相关行业和园区规划环评结论;

  6.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8.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9.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材料形式:原件2份,纸质;PDF格式电子版。

  材料形式:原件2份,纸质;PDF格式电子版。

  材料形式:原件1份,纸质;PDF格式电子版。

  材料形式:原件,PDF格式电子版。

  1.中介机构:无资质要求,但应具备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要求的能力。

  1.申请人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或信函方式)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机关受理项目环评文件,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3.审查机关委托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组织技术评估,开展现场勘察和专家论证。

  4.审批机关审查,对项目进行论证,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于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同步在政府网站进行拟审批公示。

  (十)办理方式: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投资建设类J26号窗口

  (十五)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包含受理公示、技术评估和拟审批公示时间)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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